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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首页·市场监管总局答复17个有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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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的规章,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现请问,依据该规定,在新标准实施前,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生产产品?如果可以,那么按照原标准生产的并且已经进入流通的产品,在新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如果可以销售,其期限是多少,是产品保质期还是总局另行规定?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现咨询如下:因我国现在尚未制定“无线耳机”、“蓝牙耳机”和“降噪耳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企业是否可以采用GB8898、GB4943.1或GB/T17626中的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生产“无线耳机”、“蓝牙耳机”或“降噪耳机”的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是否可以将GB8898、GB4943.1、GB/T17626中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号,标注在自己生产的“无线耳机”、“蓝牙耳机”、“降噪耳机”或其包装上,作为其采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还是,企业要生产“无线耳机”、“蓝牙耳机”或“降噪耳机”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产品执行标准才能生产?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该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

  2.《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是否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咨询贵司:同一产品企业标准可否备案有两个不同标准?现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修订版何时推出?

  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该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

  2.《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3号令)现行有效。目前正在组织修订过程中,将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要求,在完成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等各项工作后及时发布。

  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需要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企业公开的执行标准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的检验依据之一。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标准的范围包括了企业标准。此外,《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非强制性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这个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已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标准是不是三年定期复审,谢谢!

  1.2016年,原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5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已不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因此,当企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调整或改进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以避免出现“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形。《标准化法》中并未对企业标准复审周期做出具体规定。

  “四川省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在2019年1月28日发布过一个团体标准《在用汽油车安装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T/SCQJNY0001-2019)并且该团体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承诺”。但是该协会在2020年对该团体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改为2020版)并且只在2020年9月16日于该协会官网进行发布,请问是否还需到哪一级相关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按照《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团体标准不需要到相关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化法修订后,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经批准可以审批发布市级地方标准。请问,可以针对有地域特色的农副产品或有独特工艺要求的手工艺品制定发布市一级的地方标准吗?该标准名称可以是该产品的名称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用于指导和规范具有地方特色生产工艺的技术标准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产品质量技术要求不应制定地方标准。

  请问,依据《标准化法》、和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环境质量监测方法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地方标准立项?将来是否可在国标委备案?谢谢!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领域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您咨询相关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1.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邀请外单位人员一起编制企标。

  2.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标准包括五种。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消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

  3.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请问企业在制定了企业标准后。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是否必须写全企业标准编号和年代号,能否只标注企业标准编号,不标注年代号?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产品标注标准时不标注年代号将默认为最新版。建议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带年代号,以避免按照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修订更新后,达不到新版标准的要求,出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况。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因此,是否按产品型号或产品类型编制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决定。此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那么可以理解为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理解为行业标准也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两种。请问,行业标准到底执行哪种理解方式。谢谢!

  您好!留言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化法》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条例》的规定与《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根据前述上位法优先原则,应适用《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有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您好!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企业执行的标准由其自行选择,并承担相关责任。

  比如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推荐标准,规定车辆在右转弯时候发出提示音,但一些车辆左转弯也会发出声响,故而违反推荐标准,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您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计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方无企业标准,委托生产的产品能否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如不能使用,具体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您好!生产者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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